规章制度

天城大政〔2017〕94号(关于印发《5123五湖四海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admin / 2017年12月26日 17:39 /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规范学校学生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的管理和认定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提高学校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激发学生创新潜能,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通过修读创新创业类课程、参加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实践、各类科技活动、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效,经学校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由课程修读和训练实践两部分组成,每部分2学分,共计4学分。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
第四条 “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课程学分按教务处要求,在网上选课学习,由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五条 “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训练实践学分由学生在指定时间(建议每年一次,针对毕业生在答辩前需认定结束)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及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结合学生提交的材料和本单位的具体工作,通过“超级校园”或“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校团委、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等单位审核、认定,并对资料存档备案。 第六条 参加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创业培训和专业集群实训工作坊等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实践项目无需进行学分申请,相关单位根据学生完成情况进行学分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学校团委审核备案。
第三章 学分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范围 1.校团委组织的重要创新创业活动及各类文体实践类活动,完成以下项目中的两项者可获得1学分。 (1)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实践项目,记0.5学分; (2)参加“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青春”创业大赛、“互联网+”创业大赛、数学建模等经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记0.5学分; (3)作为正式代表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记0.5学分;(4)正式发表学术论文,学生专利(著作权)授权或行业资格(技能)证书,记0.5学分; (5)参加社会调查、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记0.5学分; (6)参加校团委组织的活动并获得三等奖以上或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文艺展演获奖,记0.5学分; (7)积极参加“鸣飞大讲堂”、“城大青年讲堂”或参加团校学习获得结业证书,记0.5学分; (8)经学校团委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记0.5学分。 2.学工部组织的重要活动及思想品质、党的认识等方面的活动,完成以下项目中的两项者可获得1学分。 (1)获得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记0.5学分; (2)参加学校组织的党校学习,并顺利结业,记0.5学分; (3)参军入伍退役返校继续学习,记0.5学分; (4)获得年度优秀宿舍的全体成员,记0.5学分; (5)早操全勤学生,记0.5学分; (6)积极参加无偿献血、义务植树等公益活动,记0.5学分; (7)获得相关资质证书,记0.5学分;
(8)参加学工部组织的活动并获得三等奖以上或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及以上相关比赛获奖,记0.5学分。
3.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的有关创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活动,1 学分。 (1)完成创业、就业培训课程,记0.5学分; (2)注册创新类公司,记0.5学分; (3)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记0.5学分; (4)创业带动3人以上(含3人)就业,记0.5学分; (5)创办企业获得学校就业实习基地认证,记0.5学分。 第八条 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的管理 1.“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的课程学分和训练实践学分分别有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统一记入学业成绩。 2.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多种实践项目,校团委、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等单位的最高认定分值为1学分。学生可根据本人情况任意选取实践项目,同一项目获得的学分不累加;不同项目获得的学分不能互相代替。 3.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不能与培养方案中其它学分相互替代,即培养方案中实践类课程学分的实践活动不能用于申报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也不能替代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它学分。 4. 学生必须修满包括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在内的所有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特殊情况未修满学分的学生,需向相关单位提交补修申请,补修未完成的学分。 5.对在申报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试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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